学费退还规定
学费可退还情形
在以下情形下,已缴纳的学费可以申请退还:
- 1. 因法律规定无法入学(含重新入学、转学)或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。
- 2. 已获得入学资格但提出放弃入学的。
- 3. 在学或休学期间提出退学申请的。
- 4. 休学期间未按规定办理复学而被取消学籍(除籍)的。
- 5. 因本人疾病、死亡、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,导致无法入学或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。
- 6. 已缴纳学费后办理休学,并申请退还学费的。
※需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 休学学生学费退还申请表
学费可退还情形
| 退还时间 | 退还比例 |
|---|---|
| 学期开始日前 | 全额退还 |
| 学期开始日起30日以内 | 退还学费的5/6 |
| 学期开始日起30日后至60日以内 | 退还学费的2/3 |
| 学期开始日起60日后至90日以内 | 退还学费的1/2 |
| 学期开始日起90日之后 | 不予退还 |
※第一学期开始日:3月1日
※第二学期开始日:9月1日
退费时间认定标准
退费时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:
- 1. 已缴纳学费且在当学期办理退学手续的,以退学申请日期为准。
- 2. 已缴纳学费后办理休学且未复学直接退学的,以该学期休学日期为准。
- 3. 已缴纳学费后先休学、后复学,再办理退学的,以休学日期与退学日期中较晚的日期为准。
- 4. 已缴纳学费后休学但未复学并被除籍的,以在学时间最长学期的休学日期为准。
- 5. 多次休学与复学的,以在学时间最长学期的休学日期与退学日期中较晚的日期为准。
相关依据
《大学学费管理有关规定》
《庆北大学学则》第25条第5款
《庆北大学退学学生学费退还实施细则》








